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懋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094、40095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緝自第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傅懋璿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傅懋璿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4月20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該署112年4月19日函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暫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4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