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 彭德深 被告 楊瑛 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舊識,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6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之雜貨店,巧遇原告,被告本應注意若對人體頭部、頸部施以重力及強制壓住後腦杓,將可能致人頭頸部及內部關節、器官受有傷害,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欲與原告嬉鬧而自原告之背後,將其左手肘置於原告的左肩上方,並用左手掌抓住原告的頭頂處壓制原告頭部,使原告頭頸部無法轉動察看何人在其後方,致使原告頭、頸部受到壓制而受有頸扭傷、下背挫傷、顳頷關節痛及頸部其他部位之關節和韌帶扭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被告亦因上開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又原告所受傷害除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者外,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勒住原告脖頸及後腦,要放手時瞬間以最大力量下壓,因而重傷原告身體部位左下耳疼痛,導致原告全部牙齒酸軟,須吃流質食物,醫師以施作牙齒咬合板方式治療,原告因裝置咬合板導致嚴重失眠痛苦不堪,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尚導致原告喉嚨僵硬疼痛、呼吸不順嚴重咳嗽、頸後疼痛、左右肩筋骨酸痛、不定時瞬間暈眩、臀部兩側酸軟疼痛,需緩慢行走,走約1公里即嚴重疼痛,無法正常工作,據醫師診斷已傷及神經系統,須長期治療復健,僅能從事輕度勞力工作,且以原告64歲之年紀,難以恢復,可能終生無法復原。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15,200元,其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原告受本件侵權行為後,併以中、西醫方式治療,支出如附表所示醫療費用,被告應予賠償。
2、不能工作損失部分:原告原本身強體健,每月收入約7萬元,因本件侵權行為迄今無法正常工作,每月收入不到1萬元,被告應補貼原告70萬元之不能工作損失。
3、慰撫金部分: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精神至感痛苦,被告應賠償慰撫金30萬元。
4、原告因本件訴訟委請他人代寫訴狀,支出1萬元費用,被告亦應賠償。
(三)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15,2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本案發生當天伊只是開玩笑,原告還有回頭笑得很開心,沒想到過兩天聲稱無法工作並對伊提告,咳嗽為原告本來之宿疾,不能乘此機會全部要求伊賠償,被告現負債累累,尚須照顧病父,原告則經營水電行、洗衣房,尚有餘屋可出租他人,經濟狀況頗佳,何需將伊逼到絕路,但如附表所示原告所支出之醫療費用,除編號6祖傳偏方伊認為與本案無關外,其餘同意賠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因欲與原告嬉鬧而徒手強壓原告頭部、肩頸部,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且該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被告有罪確定等情,為被告所不爭,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惟原告主張其因本件侵權行為受有上開損失,除附表編號1至5所示醫療費用據被告表示同意賠償外,餘為被告否認其應負賠償責任,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⒈原告是否因本案所受傷害必要支出如附表編號6所示費用?⒉原告是否因本案受有無法正常工作之損失至少70萬元?⒊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慰撫金金額如何為適當?⒋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委請他人撰寫訴狀費用1萬元?爰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逐次審酌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
(1)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對造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同意賠償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醫療費用支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68號卷【下稱訴字卷】第205頁),依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而為被告此部分敗訴之判決,是原告有關此部分醫療費用賠償之請求,應予准許。
(2)原告主張因本件侵權行為支出如附表編號6所示祖傳偏方費用,惟此部分支出與本件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及必要性均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以證明,此部分請求不予准許。
2、不能工作損失部分:查原告自述其職業係自營水電工程業(訴字卷第53頁),而依其所提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本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卷【下稱簡附民卷】第9至11頁),其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傷害為頸扭傷、下背挫傷、顳頷關節痛及頸部其他部位之關節和韌帶扭傷,而依常情頸背扭傷、挫傷若非極嚴重,尚不致於無法執行原告所從事之水電工程業務,而上開診斷證明書並未註明原告因上開傷勢應休養不宜工作,又原告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上開傷勢確實嚴重至使其無法執行所從事之水電工程業務,此部分不能工作之情形及與本件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尚屬不能證明。又上開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雖註記原告同時罹有急性支氣管炎,惟急性支氣管炎一般為病毒、細菌感染等原因所致,與外力之施加無關,此為公知之事實,自難認與本件侵權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尚提出千祥中醫診所所出具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原告有胸部挫傷、剎氣、咳嗽、氣不順等症狀(簡附民卷第13頁),惟該診斷證明書出具日期為107年3月28日,距離本件侵權行為事件發生日期即107年2月16日已超過1月有餘,依常情胸部挫傷不致經過1月後尚存在肉眼可見之傷勢,難認該傷害與本件侵權行為事件有關。原告另主張其因本件侵權行為事件受有牙齒酸軟、失眠、呼吸不順、咳嗽、暈眩、臀部酸軟疼痛、經醫師診斷認已傷到神經,從此僅能從事輕度勞力工作等情,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信。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本件侵權行為無法工作之損失,不應准許。
3、精神慰撫金部分:按精神慰藉金之賠償,係藉金錢之給付使被害人在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適當之補償,其給付之標準應斟酌被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受有頸扭傷、下背挫傷、顳頷關節痛及頸部其他部位之關節和韌帶扭傷等傷害,確受有相當之痛苦。又原告自述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自營水電工程業,每月收入約5至8萬元(訴字卷第53頁);被告則自述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粗工,每月薪水約為3萬5千元,且負債累累(訴字卷第186、170頁);又據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訴字卷第27至46頁),原告105、106年間所得分別為578,390、122,279元,名下有多筆土地、田賦,並有房屋,被告於105、106年間所得則分別為591,370、462,173元,名下僅一部汽車。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及其他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應為適當,逾此部分,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4、委請他人撰寫書狀費用部分:查民事訴訟基於當事人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參照),書狀得由當事人自行撰寫(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參照)。故當事人應自行斟酌是否請人代寫書狀,此一費用係個人成本,尚與侵權行為損害無涉。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不應准許。
5、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合計為100,200元【計算式:2450+150+100+1500+16000+80000=100200】。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編號│項目│費用│├──┼─────────┼──────┤│1│奇美醫院│2,450元│├──┼─────────┼──────┤│2│ 黃建雄 耳鼻喉科診所│150元│├──┼─────────┼──────┤│3│日月光中醫診所│100元│├──┼─────────┼──────┤│4│千祥中醫診所│1,500元│├──┼─────────┼──────┤│5│國術館│16,000元│├──┼─────────┼──────┤│6│祖傳偏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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