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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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護將廣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玲珠 上訴人 李林美
李育齊 李品彣 李晉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羅秀月 、 陳致廷 、 陳柔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載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廷、陳柔妤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有明確上訴金額之上訴聲明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