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護將廣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玲珠 上訴人 李林美
李育齊 李品彣 李晉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廷陳柔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載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羅秀月、陳致廷、陳柔妤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有明確上訴金額之上訴聲明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