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97號原告 游東運 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政喬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蔡碩夫 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提出被告蔡碩夫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原證2、3所示以「 蔡土豆 」、「服部」為暱稱之人發表之貼文內容,無法具體特定被告蔡碩夫之人別資料,原告亦未提供該名被告之住、居所地址,致無從送達文書,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蔡碩夫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提出蔡碩夫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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