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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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一三六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楊清平 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2409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