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彼韶亞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彼韶亞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彼韶亞篙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於民國110年6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73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假釋出監受刑人若有刑期變更者,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