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安幸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鳳岐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