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告 黃金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建邦鋁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18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 蔡錦虹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及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自93年11月23日起至96年11月23日止,每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98%機動計算(目前為年息6.5%),上開加碼得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為1期按期計付,並隨原告放款基準利率之調整而調整。如有遲延,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建邦鋁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94年7月12日及94年5月23日即未按期清償,均尚積欠本金2,116,7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屢經原告催討未果。而被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動撥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及列印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調查結果,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借款人建邦鋁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建邦鋁合金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既未依約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33,46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及公示送達費用1,500元,合計44,476元。因被告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