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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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2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雅妍具保人洪斌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斌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雅妍前因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由具保人洪斌修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洪斌修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