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竹北秩字第27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 陳瓊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竹縣北警刑偵秩字第10000136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瓊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瓊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22日下午4時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段○○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瓊美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查獲照片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