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Z8536│1│98│││││││└──┴───────┴────────┴──────┴──┘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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