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延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延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延蘅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104年度易字第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