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綺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綺恩犯強制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 蔡恩綺 」應更正為「蔡綺恩」等語,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