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2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被告 楊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3,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2萬3,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羅崔萍

附表:

計息本金

利率

(年息)

計息起算期間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利率

2萬3,597元

2.345%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6月22日止,按年息0.247%計算之違約金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9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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