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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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張金樹複代理人 王順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丞岳張雅惠陳可欣盧妙芳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市○○段○○○○○號建物(門牌編號為屏東市○○街○○巷○○○○號)之課稅現值,俾利核定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鍾丞岳、張雅惠、陳可欣、盧妙芳等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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