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告 林元龍

被告 張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參酌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租賃物價格為216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5,272元(計算式:2萬6,772元-1,500元=2萬5,27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張韶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