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祐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祐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祐成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