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祐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祐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祐成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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