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請人 沈任遠

代理人 章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三通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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