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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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1號債權人 洪朝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汪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汪洋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
康家科技有限公司不相符,而張汪洋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張汪洋」簽發支票
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㈢陳報附表內容。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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