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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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289號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詹益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志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詹益祥」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提出警局報案單影本。
㈢請提出債務人「蘇志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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