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0號債權人 林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秋澤 、基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賴秋澤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賴秋澤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基正營造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
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住所地址,並提出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附表「本票兌現日」欄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票據為支票)。
㈤附表編號3本票兌現日記載「109年5月16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