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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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旭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春琇 被告 邱毅修
邱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毅修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邱毅修、邱金福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