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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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視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因販賣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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