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孟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0、71、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5、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6、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孟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7至7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27日確定。而本案㈠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部分: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含袋淨重0.4873公克,詳卷內111年度安保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爰依法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本案扣得之物品;㈡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部分: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純質淨重1.32公克,詳卷內111年度毒保字第12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2.0014公克,詳卷內111年度安保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驗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136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各1份在卷可考。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針筒4支(詳卷內111年度保管字第138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用於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爰依法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本案扣得之物品;㈢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部分: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6.0335公克,詳卷內111年度安保字第32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48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又扣案之針筒2支及玻璃球2個(詳卷內111年度保管字第138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用於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爰依法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本案扣得之物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7至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被告於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7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卷第17頁)附卷可稽;另被告於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60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883號卷第199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0年度毒偵字第7883號卷第203頁)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487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卷第13頁)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附表編號1、3至5、7所示毒品(包裝袋各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吸食器1組、編號6之吸食器1組及針筒4支、編號8之針筒2支及玻璃球2個,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乙節,亦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109年度毒偵字第2473號第19至22頁、110年度毒偵字第7883號第17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第99頁),足認該等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白色晶1包(含包裝袋)檢體編號:109FF-234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873公克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7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卷第17頁)2吸食器1組(無)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3粉塊狀2包(含包裝袋)檢出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前淨重:1.67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65公克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60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883號卷第199頁)4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8792公克驗餘淨重:1.8768公克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0年度毒偵字第7883號卷第203頁)5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266公克驗餘淨重:0.1246公克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0年度毒偵字第7883號卷第203頁)6吸食器1組、針筒4支(無)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1號7塊狀晶體1包檢體編號:B0000000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6.0455公克驗餘淨重:6.0335公克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487號鑑驗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卷第13頁)8針筒2支、玻璃球2個(無)⒈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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