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勝璋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勝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
1月23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
本件受刑人李勝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等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3至6等4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22日聲請合併執行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勝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1日│100年5月10日│100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署100年度毒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209號│2610號│、131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503│101年度簡字第7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1月12日│101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503│101年度簡字第7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2日│101年3月26日│102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141│署101年度執字第3906│署102年度執字第2710│││號│號│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期自│編號3至6定應執行刑│││101年6月12日起至102年4月11日止│為有期徒刑4年2月,││││刑期自102年10月12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編號│⒋│⒌│⒍│├────────┼──────────┼──────────┼──────────┤│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3日│100年12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1310號│、1310號│、131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101年度訴字第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102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710│署102年度執字第2710│署102年度執字第2710│││號│號│號││├──────────┴──────────┴──────────┤││編號3至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刑期自102年10月12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