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06號聲請人 楊富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AY0000000號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釋明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寄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並於100年8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