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丁○○○即丙○○
庚○○(同上)辛○○(同上)戊○○(同上)壬○○(同上)己○○(同上)癸○○(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鈕則慧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