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被告 謝良俊 之遺產管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省農會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告謝良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謝清獅 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乙○○及謝良俊承受訴訟,惟承受訴訟人謝良俊亦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承受訴訟人謝良俊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原告臺灣省農會之承當訴訟人即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後,業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號裁定指定甲○○為謝良俊之遺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
1份附卷可證,則依首揭法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甲○○為被告謝良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家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