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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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昫葶 (原名 陸文婷 、陸㫬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即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