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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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57號聲請人 王啟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 劉玉珍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子,劉玉珍於88年5月5日清晨去運動後就失蹤一直無法尋到,其失蹤已滿19年,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之規定,請求宣告劉玉珍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與失蹤人具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而言。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劉玉珍之子,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均記載聲請人之母為畢美珍,而非劉玉珍。嗣經本院訊問,聲請人固謂:我是韓國回來的,當時戶籍登記錯誤,登記父母姓名為伯父伯母,沒辦法更改等語,然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依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7年10月30日函檢送之劉玉珍歷次全戶戶籍資料及其二親等親屬戶籍資料,亦無劉玉珍育有聲請人之相關記載,聲請人主張其為劉玉珍之子,尚難信為真實。聲請人未釋明其與劉玉珍具有何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劉玉珍為死亡之宣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非利害關係人雖不得逕向本院聲請對劉玉珍為死亡之宣告,惟得請求檢察官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絲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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