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有慶

陳慶順

被告 阮瑞茶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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