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441號)、移請併案審理(98年度偵緝字第1451號、98偵緝字第1443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緝字第1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85年起至96年12月止,在址設臺南縣新營市○○路○○○號6樓之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縣新營市營業處(下稱國華人壽新營營業處)擔任會計工作,平日負責保管該營業處經理 余政峰 之空白支票與印章,並可於徵得余政峰之同意後代為簽發支票以供該營業處業務人員代客戶墊繳保險費。惟甲○○因簽賭六合彩及投資股票失利,積欠龐大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供行使之用,利用其業務上為余政峰保管空白支票及印章之便,將其所保管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侵占入己後,於96年6月至同年12月間,在上開國華人壽新營營業處,盜用 余政峯 之印章於空白支票上,並填載票面金額及發票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再分別持以向不知情之不詳人士、 何家 南、邱 林秀梅 等人調借現金,或交付其不知情之胞兄洪 俊雄 輾轉向不知情之 廖伯華 調借現金使用, 邱林秀梅 則再持票向 沈秀玲 調借現金使用。
二、甲○○明知自己並無資力清償借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2月19日,向 何家南 佯稱其所使用之余政峰所有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帳戶內存款不足,要求何家南借款新臺幣(下同)47萬1000元,致何家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47萬1000元至前開銀行帳戶內。
三、嗣因廖伯華、何家南、沈秀玲等人提示上開支票均不獲兌現,始循線次第查悉上情。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明文。本件卷附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被告於本案審判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7、42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98年度偵緝字第1441號卷【以下簡稱偵A卷】第8至9頁、第16至17頁、第22至23頁;97年度交查字第901號卷【以下簡稱偵B卷】第23至24頁;98年度偵緝第1443號卷【以下簡稱偵E卷】第7至8頁;本院A卷第15至18頁、第38至43頁、第52至62頁),核與證人 陳文宗 、廖伯華、沈秀玲、邱林秀梅於警詢(南縣營警偵字第0970002277號卷【以下簡稱警A卷】第4頁至第5頁;警A卷第6頁至第7頁;南縣麻警偵字第0970001094號卷【以下簡稱警B卷】第5頁至第7頁;警B卷第7頁至第10頁);證人何家南於偵訊(偵B卷第13頁至第15頁);證人余政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警A卷第1頁至第3頁、警B卷第1頁至第4頁、偵B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D卷第7頁至第8頁、97年度偵字第11909號卷【以下簡稱偵F卷】第7頁至第8頁、本院A卷第15頁至第18頁)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偽造之支票影本2張(警A卷第11頁、第15頁)、退票理由單1張(警A卷第11頁)、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張(警A卷第14頁)、遺失票據申報書1張(警A卷第13頁)、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1張(警A卷第12頁)、中信銀行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張(偵C卷第3-1頁至第5頁)、中信銀行96年12月19日提款憑證1紙(偵C卷第3頁)、退票理由單(警B卷第15頁)、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警B卷第14頁)、遺失票據申報書1張(警B卷第12頁)、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警B卷第13頁)、支票存根71紙(偵F卷第24頁至第3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7510805號函暨附件支票影本1份(偵F卷第38頁至第14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 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自承其係自96年6月起偽造並行使附表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本院A卷第60頁),且觀之附表所示票載發票日期為96年7月11日,則被告於票載發票日前開始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乃符合票據使用規則,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被告係自96年9月起開始為本件犯行,顯係誤載;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有該支票影本存卷可考(警A卷第15頁),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同為誤載,併予敘明。
三、按本票依票據法之規定具金錢價值,並有流通性,係屬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40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54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本票上盜用余政峰印文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侵占附表所示支票係為完成其偽造有價證券之先前準備行為,依經驗法則,應可評價為一行為,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酌,是以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斷。被告在同一處所,密接之日期,偽造支票,參以其所述,其係因簽賭六合彩及投資失利,自96年6月開始出現週轉問題,只要有資金週轉的問題,主要都是以余政峰之支票做為調現周轉之工具等語(見本院A卷第60至61頁),可知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其所偽造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均係為填補其因簽賭六合彩及投資失利之財務漏洞之目的,是其犯罪事實一所為,為接續犯,為實質一罪。再者,被告甲○○自承附表所有之支票均經其填載完成而持向不詳人士或何家南等人調借取得現金,且有的支票到期後,其會以其薪資、會錢或其他收入支付,惟有的支票金額究係填載多少,已不復記愔,故依其所述使用偽造附表所示偽造之支票之情形,並非必然每張其所偽造之支票均會經提示,故附表所示之部分偽造之支票,其票面金額及票載發票日雖為不詳,且尚未提示,惟該等支票既經被告填載發票金額及發票日期完成,則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均已既遂,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附表編號3至76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之行為,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與經起訴論罪部分(行使附表編號1至2之偽造有價證券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甲○○為國華人壽新營營業處之會計,保管該處經理余政峰之支票,顯見被告相當程度獲得余政峰之信賴,竟不思衡量自己財務狀況以謹慎投資,賺取利益,竟於發現現有資金不足以因投資或簽賭時,將業務上持有之余政峰支票侵占後偽填金額、日期向他人調現或詐取現金,造成被害人余政峰等人財務之損失非輕,破壞票據流通秩序及社會交易安全,行為實有不該,事後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參酌余政峰於本院表示不欲再追究被告責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末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經被害人余政峰授權或同意,擅自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期│提示日期│備註││││(新臺幣)│(民國)│(民國)││├──┼─────┼──────┼──────┼──────┼────────┤│01│JN0000000│150,000元(│96年12月31日│尚未提示│甲○○持向不詳人││││起訴書誤載為│││士調借現金。││││10萬元)││││├──┼─────┼──────┼──────┼──────┼────────┤│02│JN0000000│100,000元│97年1月28日│退票│經甲○○交付予洪│││││││俊雄,由 洪俊雄 持│││││││以向陳文宗調借現│││││││金,再由陳文宗持│││││││以向廖伯華借用現│││││││金,嗣該票經廖伯│││││││華提示不獲兌現。│├──┼─────┼──────┼──────┼──────┼────────┤│03│AK0000000│1,080,000元│96年11月15日│退票│經甲○○持以向何│││││││家南調借現金,嗣│││││││該票經何家南提示│││││││不獲兌現。│├──┼─────┼──────┼──────┼──────┼────────┤│04│AK0000000│1,000,000元│96年12月5日│退票│經甲○○持以向何│││││││家南調借現金,嗣│││││││該票經何家南提示│││││││不獲兌現。│├──┼─────┼──────┼──────┼──────┼────────┤│05│AK0000000│540,000元│96年12月17日│退票│經甲○○持以向何│││││││家南調借現金,嗣│││││││該票經何家南提示│││││││不獲兌現。│├──┼─────┼──────┼──────┼──────┼────────┤│06│AK0000000│350,000元│96年7月11日│96年7月11日│甲○○持向不詳人│││││││士調借現金。│├──┼─────┼──────┼──────┼──────┼────────┤│07│AK0000000│700,000元│96年8月5日│96年8月6日│同上│├──┼─────┼──────┼──────┼──────┼────────┤│08│AK0000000│1,000,000元│96年9月12日│96年9月12日│同上│├──┼─────┼──────┼──────┼──────┼────────┤│09│AK0000000│500,000元│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同上│├──┼─────┼──────┼──────┼──────┼────────┤│10│AK0000000│800,000元│96年9月10日│96年9月10日│同上│├──┼─────┼──────┼──────┼──────┼────────┤│11│AK0000000│不詳│不詳│尚未提示│同上│├──┼─────┼──────┼──────┼──────┼────────┤│12│AK0000000│200,000元│96年9月12日│96年9月12日│同上│├──┼─────┼──────┼──────┼──────┼────────┤│13│AK0000000│100,000元│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同上│├──┼─────┼──────┼──────┼──────┼────────┤│14│AK0000000│600,000元│96年9月20日│96年9月20日│同上│├──┼─────┼──────┼──────┼──────┼────────┤│15│AK0000000│600,000元│96年9月21日│96年9月21日│同上│├──┼─────┼──────┼──────┼──────┼────────┤│16│AK0000000│不詳│不詳│尚未提示│同上│├──┼─────┼──────┼──────┼──────┼────────┤│17│AK0000000│1,000,000元│96年10月9日│96年10月9日│同上│├──┼─────┼──────┼──────┼──────┼────────┤│18│AK0000000│1,080,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同上│├──┼─────┼──────┼──────┼──────┼────────┤│19│AK0000000│600,000元│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12日│同上│├──┼─────┼──────┼──────┼──────┼────────┤│20│AK0000000│600,000元│96年10月18日│96年10月18日│同上│├──┼─────┼──────┼──────┼──────┼────────┤│21│AK0000000│300,000元│96年10月13日│96年10月15日│同上│├──┼─────┼──────┼──────┼──────┼────────┤│22│AK0000000│200,000元│96年11月10日│96年11月12日│同上│├──┼─────┼──────┼──────┼──────┼────────┤│23│AK0000000│300,000元│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同上│├──┼─────┼──────┼──────┼──────┼────────┤│24│AK0000000│1,000,000元│96年11月1日│96年11月1日│同上│├──┼─────┼──────┼──────┼──────┼────────┤│25│AK0000000│600,000元│96年11月4日│96年11月5日│同上│├──┼─────┼──────┼──────┼──────┼────────┤│26│AK0000000│1,080,000元│96年11月15日│退票│同上│├──┼─────┼──────┼──────┼──────┼────────┤│27│AK0000000│430,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1月22日│同上│├──┼─────┼──────┼──────┼──────┼────────┤│28│AK0000000│680,000元│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同上│├──┼─────┼──────┼──────┼──────┼────────┤│29│AK0000000│不詳│不詳│尚未提示│同上│├──┼─────┼──────┼──────┼──────┼────────┤│30│AK0000000│600,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同上│├──┼─────┼──────┼──────┼──────┼────────┤│31│AK0000000│600,000元│不詳│退票│同上│├──┼─────┼──────┼──────┼──────┼────────┤│32│AK0000000│600,000元│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同上│├──┼─────┼──────┼──────┼──────┼────────┤│33│AK0000000│500,000元│96年10月29日│96年10月30日│同上│├──┼─────┼──────┼──────┼──────┼────────┤│34│AK0000000│300,000元│96年11月22日│96年11月22日│同上│├──┼─────┼──────┼──────┼──────┼────────┤│35│AK0000000│150,000元│96年11月9日│96年11月9日│同上│├──┼─────┼──────┼──────┼──────┼────────┤│36│AK0000000│680,000元│96年11月2日│96年11月2日│同上│├──┼─────┼──────┼──────┼──────┼────────┤│37│AK0000000│不詳│不詳│尚未提示│同上│├──┼─────┼──────┼──────┼──────┼────────┤│38│AK0000000│680,000元│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2日│同上│├──┼─────┼──────┼──────┼──────┼────────┤│39│AK0000000│680,000元│96年12月5日│96年12月5日│同上│├──┼─────┼──────┼──────┼──────┼────────┤│40│AK0000000│1,000,000元│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同上│├──┼─────┼──────┼──────┼──────┼────────┤│41│AK0000000│1,000,000元│不詳│退票│同上│├──┼─────┼──────┼──────┼──────┼────────┤│42│AK0000000│200,000元│96年12月14日│96年12月14日│同上│├──┼─────┼──────┼──────┼──────┼────────┤│43│AK0000000│200,000元│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同上│├──┼─────┼──────┼──────┼──────┼────────┤│44│AK0000000│280,000元│96年11月27日│96年11月29日│同上│├──┼─────┼──────┼──────┼──────┼────────┤│45│AK0000000│200,000元│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1日│同上│├──┼─────┼──────┼──────┼──────┼────────┤│46│AK0000000│250,000元│96年12月3日│96年12月4日│同上│├──┼─────┼──────┼──────┼──────┼────────┤│47│AK0000000│60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同上│├──┼─────┼──────┼──────┼──────┼────────┤│48│AK0000000│153,000元│96年11月27日│96年12月3日│同上│├──┼─────┼──────┼──────┼──────┼────────┤│49│AK0000000│400,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7日│同上│├──┼─────┼──────┼──────┼──────┼────────┤│50│AK0000000│400,000元│不詳│退票│同上│├──┼─────┼──────┼──────┼──────┼────────┤│51│AK0000000│100,000元│不詳│退票│同上│├──┼─────┼──────┼──────┼──────┼────────┤│52│AK0000000│100,000元│96年12月6日│96年12月7日│同上│├──┼─────┼──────┼──────┼──────┼────────┤│53│AK0000000│35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同上│├──┼─────┼──────┼──────┼──────┼────────┤│54│AK0000000│10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同上│├──┼─────┼──────┼──────┼──────┼────────┤│55│AK0000000│1,039,150元│96年12月5日│96年12月12日│同上│├──┼─────┼──────┼──────┼──────┼────────┤│56│AK0000000│40,000元│不詳│退票│同上│├──┼─────┼──────┼──────┼──────┼────────┤│57│AK0000000│168,000元│不詳│退票│同上│├──┼─────┼──────┼──────┼──────┼────────┤│58│AK0000000│680,000元│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20日│同上│├──┼─────┼──────┼──────┼──────┼────────┤│59│AK0000000│不詳│不詳│尚未提示│同上│├──┼─────┼──────┼──────┼──────┼────────┤│60│AK0000000│33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3日│同上│├──┼─────┼──────┼──────┼──────┼────────┤│61│AK0000000│190,000元│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2日│同上│├──┼─────┼──────┼──────┼──────┼────────┤│62│AK0000000│200,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8日│同上│├──┼─────┼──────┼──────┼──────┼────────┤│63│AK0000000│200,000元│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2日│同上│├──┼─────┼──────┼──────┼──────┼────────┤│64│AK0000000│250,000元│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18日│同上│├──┼─────┼──────┼──────┼──────┼────────┤│65│AK0000000│632,261元│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9日│同上│├──┼─────┼──────┼──────┼──────┼────────┤│66│AK0000000│630,200元│不詳│退票│同上│├──┼─────┼──────┼──────┼──────┼────────┤│67│AK0000000│300,000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同上│├──┼─────┼──────┼──────┼──────┼────────┤│68│AK0000000│200,000元│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7日│同上│├──┼─────┼──────┼──────┼──────┼────────┤│69│AK0000000│100,000元│不詳│退票│經甲○○持以 向邱 │││││││林秀梅調借現金,│││││││邱林秀梅再持票向│││││││沈秀玲調借現金,│││││││嗣該票經沈秀玲提│││││││示不獲兌現。│├──┼─────┼──────┼──────┼──────┼────────┤│70│AK0000000│350,000元│96年12月22日│96年12月24日│甲○○持向不詳人│││││││士調借現金。│├──┼─────┼──────┼──────┼──────┼────────┤│71│AK0000000│300,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8日│同上││││││││├──┼─────┼──────┼──────┼──────┼────────┤│72│AK0000000│700,000元│不詳│退票│同上││││││││├──┼─────┼──────┼──────┼──────┼────────┤│73│AK0000000│159,000元│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19日│同上││││││││├──┼─────┼──────┼──────┼──────┼────────┤│74│AK0000000│180,000元│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19日│同上││││││││├──┼─────┼──────┼──────┼──────┼────────┤│75│AK0000000│540,000元│不詳│空白掛失│同上│├──┼─────┼──────┼──────┼──────┼────────┤│76│AK0000000│不詳│不詳│尚未提示│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