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凱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凱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施凱文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6年2月2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1萬元具保後(見偵卷第41頁),將被告飭回候傳,嗣本院於106年10月11日合法傳喚被告,詎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期日到庭,此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60頁),經本院就被告 陳明之 上開居所住處拘提無著,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6年11月7日函文及本院拘票、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2頁、第64至76頁),並查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7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