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2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顯揚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155,380元,到期日為108年9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108年1月10日所簽發,而相對人何顯揚業於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