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雯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月21日止累計200,151元未給付,其中84,756元為本金;115,311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2年1月21日止累計97,764元未給付,其中36,985元為消費款;57,17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4,756元│102年1月22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2│36,985元│102年1月2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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