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美慧 代理人 李麗君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後迄今之每月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提出相關單據以資證明,如租約水電繳費單據等),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撫養子女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提出自109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