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734號債權人 王朝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明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簡明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18,066元如何計算而?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借款本金、每期應還本金暨利息、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68號寄發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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