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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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 律師被告 林聖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被告委任為辯護人,為充分了解本件案件於審理過程相關陳述,依法聲請本院准許複製並交付本案於本院審理過程歷次法庭錄音光碟資料(含準備程序、審理期日等之錄音或錄影光碟),以為便利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另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案件歷次(含準備程序、審理期日等)開庭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但聲請意旨並未針對本案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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