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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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皇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205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及「欄位」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壹枚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乙○○於民國106年5月間某日,自某友人處取得不知情「丙○○」之國民身分證(發證日期:106年1月17日,下稱本案身份證)及汽車駕駛執照(發照日期:94年10月7日,下稱本案駕照)正本各1張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身分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6年5月26日某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段
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土城中央二直營門市,向該門市承辦人員偽稱為丙○○本人,致該門市承辦人員因而受理其申請,乙○○遂於附表編號1、2所示文件及欄位處,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署名,並將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完成之私文書交付該門市承辦人員而行使之,用以向台哥大公司申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甲)及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乙)SIM卡,並提出本案身份證及駕照供查驗,致該門市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申請門號甲、乙,而由該門市承辦人員黏貼在附表編號1、2所示申請書上,並將門號甲、乙之SIM卡各1枚交付予乙○○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台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106年5月2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某檳榔攤內,於
附表編號3至18所示文件及欄位處,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之署名或指印後,將如附表編號3至18所示偽造完成之私文書、本案身分證及駕照交予不知情之 劉忠益 ,由劉忠益持至址設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之「亞紜通訊行」向不知情之 張育瑋 行使,用以向台哥大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丙)及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丁)SIM卡,及辦理將門號乙移轉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致張育瑋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並提出本案身分證及駕照供查驗,致張育瑋誤認係丙○○本人欲辦理上開事項,而黏貼在附表編號5、10、14所示之申請書上,再由張育瑋持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文件,向台哥大公司申請取得門號丙、丁之SIM卡各1枚,及持如附表編號14至18所示文件,向遠傳公司申請取得移轉至遠傳公司之門號乙SIM卡1枚,乙○○以此方式詐得門號乙、丙、丁之SIM卡各1枚後,並使用門號丙、丁之電信服務合計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9,096元之電信費用,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㈢於106年5月29日某時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街○○
號之又盛通訊行,向該門市承辦人員 陳怡安 偽稱為丙○○本人,致陳怡安因而受理其申請,乙○○遂在如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文件及欄位處,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之印文及署名,將附表編號19至25所示偽造完成之私文書交付陳怡安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欲向台哥大公司申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戊)SIM卡,及向遠傳公司申請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門號己)SIM卡,並提出本案身份證及駕照供查驗,致陳怡安陷於錯誤,誤認係丙○○本人欲申請門號戊、己,而附於附表編號19、21所示申請書後,向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申請取得門號戊、己之SIM卡各1枚,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及帳務管理之正確性,惟陳怡安取得門號戊、己之SIM卡後,因察覺乙○○提供之本案身分證與駕照照片與其外表有差異,未將所申辦之SIM卡交付乙○○,乙○○詐欺取財部分因而未遂。嗣丙○○接獲遠傳公司寄送門號己之電信帳單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證人陳怡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杜○軒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詐欺取財既遂罪,容有誤會。被告偽造告訴人署名、指印或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將所偽造之私文書及本案身分證及駕照交付不知情之劉忠益,利用劉忠益行使之,屬間接正犯。又被告係於密接時、地,分別偽造如附表編號1、2,編號3至18及編號19至25所示文書,復同時持以行使,且目的均係用以申辦各該門號,侵害法益同一,顯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之,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就事實欄一㈢部分,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皆為想像競合,俱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亦有差距,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身分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造成告訴
人及電信公司遭受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各次犯行對法益侵害之程度、雖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告訴人及電信公司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人、與同居人及同居人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沒收:如附表所示各文件「欄位」欄偽造告訴人之署名、指印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而附表所示之文書既已行使交付台哥大公司及遠傳公司留存,自均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詐得之門號甲、乙、丙、丁之SIM卡各1枚,以及使用門號丙、丁所產生之電信費用合計2萬9,096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或電信公司,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份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份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份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份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欄位│證據出處││││押及數量││(106偵字第││號││││26315號卷)│├─┴─────────────┴────┴────┴──────┤│犯罪事實一㈠部分│├─┬─────────────┬────┬────┬──────┤│1│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丙○○署│申請人簽│第17頁│││號甲)│名1枚│章欄││├─┼─────────────┼────┼────┼──────┤│2│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丙○○署│申請人簽│第18頁│││號乙)│名1枚│章欄││├─┴─────────────┴────┴────┴──────┤│犯罪事實一㈡部分│├─┬─────────────┬────┬────┬──────┤│3│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丙○○署│立委託書│第203頁│││書〈自然人專用〉│名及指印│人欄、立│││││各2枚│委託書人││││││簽章欄││├─┼─────────────┼────┼────┼──────┤│4│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丙○○署│本人/公│第205頁││││名及指印│司欄、立│││││各2枚│書人姓名││││││及簽章欄││├─┼─────────────┼────┼────┼──────┤│5│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丙○○署│申請人姓│第54頁│││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名2枚│名/公司││││書(門號丙)││名稱欄、││││││申請人簽││││││章欄││├─┼─────────────┼────┼────┼──────┤│6│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新申裝│丙○○署│本人簽章│第55至58頁│││同意書【手機專案】(門號丙│名6枚│欄、立同││││)││意書人簽││││││章欄││├─┼─────────────┼────┼────┼──────┤│7│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丙○○署│本人欄、│第61頁│││書(門號丙)│名2枚│申請人簽││││││章欄││├─┼─────────────┼────┼────┼──────┤│8│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丙○○署│立委託書│第62頁│││書〈自然人專用〉(門號丙)│名2枚│人欄││├─┼─────────────┼────┼────┼──────┤│9│台灣大哥大手機銷售確認單(│丙○○署│用戶簽章│第63頁│││門號丙)│名1枚│欄││├─┼─────────────┼────┼────┼──────┤│10│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丙○○署│申請人姓│第65頁│││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名2枚│名/公司││││書(門號丁)││名稱欄、││││││申請人簽││││││章欄││├─┼─────────────┼────┼────┼──────┤│11│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新申裝│丙○○署│本人簽章│第66至68頁│││同意書【手機專案】(門號丁│名6枚│欄、立同││││)││意書人簽││││││章欄││├─┼─────────────┼────┼────┼──────┤│12│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丙○○署│本人欄、│第71頁│││書(門號丁)│名2枚│申請人簽││││││章欄││├─┼─────────────┼────┼────┼──────┤│13│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丙○○署│立委託書│第72頁│││書〈自然人專用〉(門號丁)│名3枚(│人欄│││││起訴書誤││││││載為4枚││││││)│││├─┼─────────────┼────┼────┼──────┤│14│遠傳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行│丙○○署│姓名/公│第103頁│││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門號乙│名2枚│司名欄、││││)││申請人簽││││││章欄││├─┼─────────────┼────┼────┼──────┤│15│遠傳限制型卡友_上網吃到飽│丙○○署│申請者簽│第104頁│││_限NP新絕配999限30手機案│名1枚│名欄││││_預繳8000書面(門號乙)││││├─┼─────────────┼────┼────┼──────┤│16│遠傳行動電話號碼/代表號服│丙○○署│委託人欄│第107頁│││務代辦委託書(門號乙)│名2枚│││├─┼─────────────┼────┼────┼──────┤│17│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丙○○署│客戶姓名│第108頁│││請書(門號乙)│名2枚│/公司名││││││稱欄、申││││││請人簽章││││││欄││├─┼─────────────┼────┼────┼──────┤│18│遠傳門市銷售檢核表(門號乙│丙○○署│申請人簽│第109頁│││)│名1枚│名欄││├─┴─────────────┴────┴────┴──────┤│犯罪事實一㈢部分│├─┬─────────────┬────┬────┬──────┤│19│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門│丙○○印│原租用戶│第74頁│││號戊)│文1枚│簽章欄││├─┼─────────────┼────┼────┼──────┤│20│台灣大哥大用戶授權代辦委託│丙○○印│立委託書│第76頁│││書(自然人專用)(門號戊)│文2枚│人欄││├─┼─────────────┼────┼────┼──────┤│21│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丙○○署│姓名/公│第110頁│││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門號己)│名2枚(│司名欄、│││││起訴書誤│申請人簽│││││載為1枚│章欄│││││)│││├─┼─────────────┼────┼────┼──────┤│22│遠傳限制型卡友-限NP4G新絕│丙○○署│申請者簽│第111頁│││配1399限30手機案書面(門號│名1枚│名欄││││己)││││├─┼─────────────┼────┼────┼──────┤│23│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丙○○署│客戶姓名│第114頁│││請書(門號己)│名2枚│/公司名││││││稱欄、申││││││請人簽章││││││欄││├─┼─────────────┼────┼────┼──────┤│24│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丙○○署│委託人欄│第115頁│││務代辦委託書(門號己)│名2枚│、立委託││││││書人親簽││││││欄││├─┼─────────────┼────┼────┼──────┤│25│遠傳門市銷售檢核表(門號己│丙○○署│申請人簽│第117頁│││)│名1枚│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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