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郭麗萍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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