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泰琩金屬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原告宏隆工業社即 陳添盛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
5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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