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庚○○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緣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1日所提出之被告甲○○戶籍地址係戶政事務所之地址,經本院將通知依址送達後已遭退回,是原告應陳報被告甲○○目前真正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陳報被告乙○○、丙○○之住所及戶籍資料。
三、請說明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94年3月23日準備書狀中所陳被告 黃源造 於起訴後死亡,已由其子己○○辦理分割繼承,而刪除被告黃源造、追加被告己○○部分之陳述,真意是否聲請己○○承受訴訟,若是,請具狀載明承受訴訟之旨,並提出繕本,俾利送達應承受訴訟人。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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