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完整姓名。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