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莫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01,08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31,13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422,53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93,38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