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111年度偵字第197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伍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昱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111年度偵字第19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17日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111年度偵字第19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而警方於109年3月5日下午9時許,得訴外人 陳皓鑫 同意後,在陳皓鑫位在金門縣居所(地址詳卷)扣得被告所有施用剩餘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538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17日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又包裝袋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