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張宏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8,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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