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顯昭 債務人 蘇燕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⑵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