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仁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仁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游仁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2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9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103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45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103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103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⑥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00號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宣告刑(除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判決之宣告刑)復經本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645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於:⑦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
103年度審易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3年、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85號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6月合併執行。受刑人於103年8月2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8月2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6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