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蘇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肆元,及其中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肆佰零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伍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貳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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