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聲請人 林光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 林建仁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陳明 提示日期為何時,因聲請狀內記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㈢分別自聲請裁定之兩張本票,各為多少金額之請求?(合計金額為新臺幣44萬元)。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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